詳細地址;
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貨物名稱;
貨物包裝、標志;
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承運日期;
運到期限;
運輸費用;
貨車類型和車號;
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單;
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700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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