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十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由于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10千克價值在30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十二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卸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十三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30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3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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