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
2011-11-7 中國冷鏈物流網(www.www.jumeihua.com.cn) |
4.3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
4.3.1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見表1。
───────────────────────────────────
焚燒量(kg/h) 廢物類型 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m)
───────────────────────────────────
≤300 醫院臨床廢物 20
除醫院臨床廢物以外的第4.
2條規定的危險廢物 25
───────────────────────────────────
300-2000 第4.2條規定的危險廢物 35
2000-2500 第4.2規定的危險廢物 45
≥ 2500 第4.2條規定的危險廢物 50
───────────────────────────────────
4.3.2 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米內
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4.3.3 對有幾個排氣源的焚燒廠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
集合式排放。
4.3.4 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永久采樣
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的設施。
4.4 焚燒爐的技術指標
4.4.1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要求見表2。
表2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
指標/ 焚燒爐溫度 煙氣停留時間 燃燒效率 焚毀去除率 焚燒殘渣
廢物類型 (℃) (s) (%) (%) 熱灼減率(%)
───────────────────────────────────
危險廢物 ≥1100 ≥2.0 ≥ 99.9 ≥ 99.99 <
5
多氯聯苯 ≥1200 ≥2.0 ≥ 99.9 ≥ 99.9999 < 5
醫院臨床廢物 ≥850 ≥1.0 ≥ 99.9 ≥ 99.99 < 5
───────────────────────────────────
4.4.2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
4.4.3 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4.4.4 焚燒爐必須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4.5 危險廢物的貯存
4.5.1 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必須有符合GB 15562.2的專用標志。
4.5.2 廢物的貯存容器必須有明顯標志,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
4.5.3 貯存場所內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
4.5.4 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
4.5.5 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項目)控制限值
5.1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許限值。
5.2 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GB8978執行。
5.3 焚燒殘余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5.4 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行GB 12349。
表3 危險廢物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1)
───────────────────────────────────
序號 污染物 不同焚燒容量時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mg/m3)
≤300(kg/h) 300-2500 ≥ 2500
(kg/h) (kg/h)
───────────────────────────────────
1 煙氣黑度 林格曼1級
2 煙塵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 氟化氫(HF) 9.0 7.0 5.0
6 氯化氫(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NO2計)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0.1
9 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 0.1
10 砷,鎳及其化合物(以AS+NI計)2 1.0
11 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 1.0
12 鉻,錫,銻,銅,鐳及其化合物 4.0
13 二惡英類 0.5TEQng/m3
───────────────────────────────────
1)在測試計算過程中,以11%O2(干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公式為
c=10/(21-Os)×Cs
式中:c-標準狀態下被測污染物經換算后的濃度(mg/m3);Os-排氣中氧氣的濃度(%);
Cs-標準狀態下被測污染物的濃度(mg/m3)。
2)指砷和鎳的總量。
3)指鉻、錫、銻、銅和錳的總量。
6 監督監測
6.1 廢氣監測
6.1.1 焚燒爐排氣筒中煙塵或氣態污染物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
位置的設置,執行GB/T16157。
6.1.2 在焚燒設施于正常狀態下運行1h后,開始以1次/h的頻次
采集氣樣,每次采樣時間不得低于45min,連續采樣三次,分別測定。以平
均值作為判定值。
6.1.3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按污染源監測分析方法執行(見表4)。
表4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的分析方法
───────────────────────────────────
序號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方法來源
───────────────────────────────────
1 煙氣黑度 林格曼煙度法 GB/T5468-91
2 煙塵 重量法 GB/T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T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氫(HF) 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1)
6 氯化氫(HCL) 硫氰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硝酸銀容量法 1)
7 氮氧化物 鹽酸萘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8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9 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0 鉛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1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1)
12 鉻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
13 錫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4 銻 5-Br-PADAP分光光度法 1)
15 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6 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7 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8 二惡英類 色譜-質譜聯用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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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0年。
2)《固體廢棄物試驗分析評價手冊》,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
6.2 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監測
6.2.1 樣品的采集和制備方法執行HJ/T20。
6.2.2 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據本標準“3.6”
所列公式計算,取三次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7 標準實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惡英類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執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國執行。
(2)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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